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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保密信息范圍;明確保密主體;需要約定保密期限;需要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需要謹慎約定競業限制條款;需要確定糾紛管轄機構。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